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為明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鐵路運輸企業總分機構繳納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0日

第一條 為規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結合鐵路運輸企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下屬站段,下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繳增值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匯總計算本部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以下稱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所屬運輸企業提供上述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下同)的增值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國鐵路總公司發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五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銷售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
第六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第七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為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取得與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用於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第八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用於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行。
第九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按照除鐵路建設基金以外的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征率
銷售額是指為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取得的收入。
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以外的鐵路運輸企業。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發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十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應按月將當月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見附屬檔案),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後,於次月10日前傳遞給中國鐵路總公司。
第十一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第十二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根據《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
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當期應補(退)稅額=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已繳納稅額
第十三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十四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後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第十五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申報不實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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